(經2017年9月1日云陽縣慈善會第三屆一次理事會審議通過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慈善資金、物資的管理和使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》、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和本會章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慈善資金、物資的管理與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,實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,理事會定期聽取和審議財務情況報告,并接受監(jiān)事會的監(jiān)督管理和社會全方位的監(jiān)督。
第三條 本會依照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實行會計核算,資金使用堅持厲行節(jié)約,認真執(zhí)行中央八項規(guī)定。
第四條 本會依照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合理使用資金,保證資金安全,提高資金使用效率。
第二章 慈善資金、物資的來源
第五條 慈善資金和物資主要來源:縣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;會員會費;政府資助;投資收益和在核準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;利息;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章 慈善資金、物資的管理
第六條 慈善會接收捐贈資金后,必須向捐贈單位或個人出具有效的慈善捐贈現(xiàn)金專用票據(jù),及時將捐款存入慈善捐贈專戶,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。
第七條 慈善會接收捐贈物資后,必須向捐贈單位或個人出具有效的慈善捐贈物資專用票據(jù),在物資入庫后及時辦理入帳手續(xù),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。
第四章 捐贈資金、物資使用原則和范圍
第八條 捐贈資金和物資的使用必須堅持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則,必須用于與《慈善會章程》相符合的慈善項目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、侵占和私分。
第九條 定向捐贈資金,必須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及時撥付與使用。
第十條 非定向捐贈資金,按《云陽縣慈善會章程》規(guī)定,提取5—10%的工作經費外,全部用于安老、扶孤、助學、助醫(yī)、濟困、助殘、扶貧賑災和社會公益等慈善項目,對當年結余部分則按上級要求逐年積累慈善事業(yè)基金。
第五章 慈善資金、物資的使用
第十一條 慈善資金、物資使用的審批程序
(一)屬于定向捐款:由慈善會審核后,按捐贈者意愿直接撥付。
(二)非定向資金的使用:慈善會根據(jù)社會救助的需要和善款總量的實際情況提出資金使用方案。1、一次性10萬元以內的資金使用方案,由會長辦公會審定后實施;2、一次性20萬元以內的資金使用方案,報經縣民政局審定后,由慈善會按現(xiàn)金支付程序撥付;3、一次性20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方案,經縣民政局審核后報政府分管領導決定;4、重特大自然災害所需救助金額由縣委、縣政府決定撥付。
第十二條 捐贈物資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,由接受捐贈物資的單位或個人在出庫單上簽字蓋章后銷賬。
第十三條 定向、非定向捐贈資金、物資使用后都必須通過媒體向社會和捐贈者公布資金、物資使用的救助項目和效果。
第六章 監(jiān) 督
第十四條 本會捐贈資金、物資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、審計、民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和監(jiān)事會實施的監(jiān)督檢查,并依照檢查所提出的要求進行整改完善。
(一)實行財務公開,堅持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,做到??顚S谩?span lang="EN-US">
(二)分別建立善款和工作經費總賬、明細賬,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。
(三)堅持收支兩條線,在銀行設立銀行存款賬戶和銀行存款專戶,一切收支均通過銀行賬戶結算。
(四)嚴格執(zhí)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七章 票據(jù)管理
第十五條 慈善會的支票管理。
本會出納向開戶銀行購置轉賬支票和現(xiàn)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,并作好輔助記錄,將購置支票的號碼登記在輔助賬本上,以便備查。
第十六條 慈善會的收據(jù)管理
本會出納統(tǒng)一購置《公益事業(yè)捐贈統(tǒng)一票據(jù)》、《資金往來結算票據(jù)》、《社團會費收據(jù)》,必須專人專管,作好連號登記。收據(jù)存根按會計檔案規(guī)定保管,不得隨意銷毀。
此《辦法》生效后,原制定的慈善資金、物資管理使用辦法、規(guī)定同時作廢。